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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问题解读

2021-08-03
  对于建筑行业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那么您是否知道建筑行业的税务问题也是非常难搞的。所以我们丰和会邦接下来为您解读建筑行业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问题。欢迎阅读!
建筑行业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问题解读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情况下,诸多人会很轻松地回答需要,理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里就是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按照收到预收款为界定参考物了,改变了原来的规则,收到预收款不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了简单说事,以下对于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简称“收到预收款”。
 
  何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所谓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何地预交和申报?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后果:
 
  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均需要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增值税。区别仅仅在于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判断标准如上。没有按照规定预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能按期申报的,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理,具体规定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行业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如若您还想多了解一些,那么请您持续关注我们丰和会邦官网。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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