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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误区解读

2021-07-22
  如今的社会相比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都并不陌生了,那么您一定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词。虽然不少人对其都有所了解,但是却并没有那么深,以至于出现了不小的误区,所以接下来就说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误区有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误区解读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误区四: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误区五: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9号)第一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意事项
 
  1.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研发项目立项时,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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