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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用不用进行汇算清缴?

2019-06-21
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
 
  解答: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一)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依照本公告所附《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执行。
 
  (二)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道桥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拆迁工地按拆迁面积计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
  二、资源税是否可以代扣代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规定,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三、 企业连续停产半年以上,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解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四、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或者飞机票,抵扣进项税额后,能否作为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参与计算,包含国内环节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有电影发行资质的影视行业纳税人,开具版权费的发票是否有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七、香港企业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个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是按照收入减去净值计算?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八、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季初从业人数和季末从业人数如何填写?
 
  解答: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九、2019年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十、个人在公司任职多年,公司奖励个人一套房屋,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个人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十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解答: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或者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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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三、纳税人发生教育捐赠,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十四、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十五、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在哪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十六、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解答: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十七、个人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股权收入?
 
  解答: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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