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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七大变化

2019-06-13
今年1月,小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的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减税幅度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下面笔者就相关政策变化进行说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七大变化(图1)
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变化 
(一)金额的变化 原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现提高至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二)销售额范围的变化 
1.不再分别核算
原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老增值税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销售免税优惠。 
现政策不再分别核算,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原政策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现政策首次将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纳入其中,但若本期包括销售不动产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扣除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正常缴税。
此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万元(4+3+2),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万元(4+3+10),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万元(4+3),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差额后的销售额
原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现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差额前的销售额肯定大于差额后的销售额,采用差额后的销售额更有利于纳税人。 
例3: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若按照原政策,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期限的变化 
原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 现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例4: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例5: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若小规模纳税人年度中间成立,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当年12月31日。 
转登记的变化
2018年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至500万元,大大简化了判断标准,并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原政策规定,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即营改增试点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政策不再限制行业,包括营改增试点行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原政策规定的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截止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现政策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此销售额非彼销售额,“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中的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销售额是差额后的销售额;二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可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预缴的变化 
营改增后实施了若干预缴增值税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对于预缴增值税税款未超过3万元的能否享受免税,原政策没有明确。 
现政策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现在纳税期限,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例6:若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若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现政策也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如非北、上、广、深地区的其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的其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的变化 
住宿业、鉴证咨询、建筑服务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政策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由于4号公告是1月19日出台,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已经开具普通发票。因此,现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申报的变化 
原政策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行“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现政策将其修改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的变化 
原政策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政策相应提高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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