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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零申报”首次见诸税务总局公告

2019-05-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那么,什么是免抵退税零申报?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第一次免抵退税申报后,即使在此后的某个纳税期没有可申报的免抵退税业务,也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其申报的免抵退税额为0。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为什么要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仍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计算、核实留抵退税额。因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当然,由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报口径不同,因此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当期“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未必为零;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悉听其便,税务总局并无强制性规定。
 
 
不必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始于何时?有无文件依据?
 
为了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有关出口退税软件商对其开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了相应升级,于去年5月1日开始启用。纵观出口退税文件,历史上并无有关“免抵退税零申报”的字眼。若一定要说有相关规定,也仅仅是税务总局2018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和第三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与此勉强相关。但该系统取消了免抵退税业务连续申报相关控制处理,这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就不必再进行出口免抵退税“零申报”。也就是说,即使此类出口企业以前有过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某纳税期没有免抵退税业务,该类出口企业就不必再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而此前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设置是:只要某个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有了第一次免抵退税申报,则该出口企业在此后的每个纳税期不论是否有免抵退税业务,均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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