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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2019-10-23

2019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近日发布了财税2019年84号文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是我国增值税征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来梳理下2019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2019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39号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本文讨论的第一个条列,称为最基本条件。

对最基本条件的理解,直接决定我们是否能准确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9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2019年的新政策中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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